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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深圳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系深圳某電子廠派遣員工,2012年6月因經常玩游戲和賭博,輪到自己當班即請人代替其上班,其間李某的車間主任多次打電話通知李某上班,并告知:“如不上班,廠里將予以除名。”李某每次都口頭答復同意上班,但總不回廠,車間不少職工對此議論紛紛。2012年8月,企業以李某長期曠工為由對李某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作出除名決定 ,并下發除名通知書。
收到處罰決定書后,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后,經調查,認為:李某在企業多次下達通知的情況下,無正當理由長期不上班達2個多月之久,深圳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的行為屬曠工,企業據此作出的除名決定,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因而,仲裁委作出裁決維持深圳某電子廠對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除名的決定。
分析:
貴州勞務派遣分析本案中,由于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無視其應遵守的勞動紀律,在企業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況下,以過去有事沒去上班為借口,拒不到廠上班。每次上班均請人替代,李某的行為只能認定為無故曠工,其理如下:雖然李某每次當班都因請人代班而未空崗,但是,勞動關系是一種特定主體之間的關系,在實現勞動的過程中,必相關的權利與義務只能由特定主體——勞動關系當事人承擔,因此深圳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請人代班的行為是違法的,不能據此認為深圳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無曠工行為。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89條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李某連續曠工大大超過15天,電子廠在多次通知、勸告無效的情況下,按上述規定對深圳勞務派遣公司員工李某作出除名處理,并無不當之處,所以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企業裁決予以維持。